以公民聯名方式投數,提出反對法案之代表,有二十一天時間去開始審查那些被認為不合資格的簽名。當審查所有被指無效的簽名後,提出投數反對法案之代表,有權使用訴訟,要求法院介入作獨立覆核。當法案受到投數而進入施法審核程序時,該法案是不能生效。
於上世紀中,當選民考慮應否將公民聯名方式投數加在加州憲法中時,在選票裏提議支持公民聯名方式投數的理據指出,公民應有權力去否決立法機構擬定的法案。此否決理據,是非常重要。否決權力是只能用於尚未實行的法案。那麼,倘若某法案受到公民聯名方式投數挑戰時,所帶出繁複的步驟中應如何處理?法院對此問題早有結論。憲法所給予公民聯名方式投數的權力是,當法案被投數而不受支持時,在投數程序未解決之前,法案是不能有效。(注: Midway Orchards 對 Butte縣案件中, 引用 San Mateo縣對 Bartole案件)。
這可能會令某部份人士感到煩擾。數位高等法院法官為此作出以下解釋,公民聯名方式投數是必需含有擾亂性質及不能給予鑑別步驟,讓人民可以中止正在充分制訂法規之運作。然而,憲法是要保證人民的聲音得以傳達及被接納。很清晰地命令,人民實際的意願是必須受到維護。如對此嘗試作出任何迴避,人民的權威就必定受到騷擾及藐視。(注: 加州州議會對Deukmejian案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