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校區行政人員基本上說我的所作所為非常錯誤及非常嚴重,並說我已十分幸運,能重返工作崗位,但須接受為期 45 天的監視,觀察有否行為上的改變。我只有靜坐,不覺得需要改變任何行為。我可會說每年在專業上有所進步,但我並無任何行為必須變改。我會如常過自我的生活。
隨後他們說我需要與行政人員及指導協調人員會面,以確保我對學生的性別及使用代名詞上,正確無誤。雖然他們說我可以恢復崗位,但所給予的約法三章,明確地讓我知道,當繼續工作時,我是不能活出自我,堅守個人的信仰及信念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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